《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暨建設廉潔成都2013—2017年實施意見》經成都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。《實施意見》提出了成都市今後5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。堅持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。建立“一案雙查”制度,對發生重大腐敗案件和不正之風長期滋生蔓延的地方、部門和單位,既嚴肅查處當事人,又倒查追究相關領導責任。嚴肅查處用人上的腐敗問題,加大“帶病提拔”倒查和用人失察責任追究力度。(1月23日《華西都市報》)
  “一案雙查”制度,簡言之,就是既查當事人,又查當事人的頂頭上司。這必然能收事半功倍之效。
  “當事人”貪污腐敗、索賄受賄、徇私舞弊、以權謀私,失職瀆職,不可能沒有一點點蛛絲馬跡。“當事人”的手下人員,一般不敢或不願揭發,除非退到牆角再無出路才會舉報;否則萬一舉報後撼不動“當事人”,那吃不了兜著走,小鞋穿不完,永無好日子過。“當事人”的平級同僚,一般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,明哲保身,但求安穩,井水不犯河水,互相悠著點,大家心中有數,心照不宣。但是“當事人”的頂頭上司,就不應該睜一眼閉一眼,視而不見,聽而不聞了。
  “當事人”的領導者,不應該也不可能對部下“出軌”的蛛絲馬跡一無所知。“當事人”要聆聽執行領導的指示,完成領導安排的工作任務,要經常向領導彙報工作和思想。更大的可能是,“當事人”就是其領導提拔重用的,並且是其信賴的心腹之人。所以領導者,必然關註“當事人”的忠誠度,必定關註“當事人”的一舉一動。“當事人”的言行舉止,重大事件,不可能不傳到領導者的耳朵。因此,“當事人”出事,其頂頭上司必定負有領導失職的責任,負有用人失察的責任。
  還有一種可能的最壞結果,那就是“當事人”與其頂頭上司同流合污,屬於一丘之貉。這種情況屢見不鮮,案例更是不勝枚舉。眾所周知,凡是胡作非為、作威作福、帶病提拔的腐敗分子,其背後總有強硬的靠山在支持庇護,使其無所顧忌。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,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。“當事人”貪腐來的錢財,絕對也少不了進貢孝敬重用提拔、支持庇護他的頂頭上司。聰明的“當事人”,更是會千方百計把自己的頂頭上司,維繫在自己的同一根繩子上,成為共命運的螞蚱伙伴。
  因此,“一案雙查”制度,對於案情重大的“當事人”,不但要倒查追究相關頂頭上司的“領導”責任,而且要對其頂頭上司是否同案犯,保持一定的警惕,然後加以排除。這看起來是“疑罪從有”之謬見,但又符合實際社會生活的正常邏輯。當然,“一案雙查”制度的最大好處在於,領導提拔手下需要唯賢重德,需要明眼識人,需要考慮自身利益,需要顧慮可能連坐,將為幹部隊伍健康多一道保險。否則,永不擔責的領導,將走一個“帶病當事人”,又來一個“帶病當事人”。
  不過,也要承認,人是會變的。“當事人”的任用者,不應該永遠為其背書。這細節,需要在制度、規則上加以明確。
  文/柏文學  (原標題:“一案雙查”制度能收事半功倍之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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